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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员及公用经费预决算依据市财政局确定的预决算编制方案进行编制。编制程序为各预算单位申报,市科技局初核、汇总,报市财政局核定。
  公共科技项目经费、科学事业费管理费预算由各预算单位申报,市科技局初核,报市财政局核定。
  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经费预算由申报单位填写项目责任书相关预算内容,经市科技局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批。
  资金使用单位要按有关要求,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决算表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对有意篡改决算表中有关数字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 科学事业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保证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科学事业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科学事业费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审核下达的部门预算或沈阳市科学事业费科技项目责任书确定的用途、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原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当年结余资金,按市财政局经费结余规定重新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条 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已实施,但当年尚未完成所形成的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经费用途;其他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结余资金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科技项目费、科学事业费管理费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经费用途。第二年末仍有结余经费,第三年核减相应经费或不再安排相应经费。

第四章 科学事业费经费拨付

  第十二条 人员及公用经费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按月足额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根据批准下达的部门预算或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会签的科学事业费计划安排意见全额拨付。

第五章 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的申报。各单位根据年度《科学事业费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申报指南》于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申报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科学事业费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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