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沈阳市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科学事业费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事业费是我市财政本级预算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用于财务归口管理的市属科研院所、市科技局及所属的财政拨款科学事业单位的相应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
第三条 市科学事业费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责。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科学事业费年度预算,审核项目资金预算,会审下达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学事业费预算决算申报及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与市财政局会签科学事业费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向项目单位拨付经费,组织项目验收和日常监察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二章 科学事业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科学事业费包括:
(一)人员及公用经费:
1.市属科研院所人员经费是指根据《关于转发市科技局〈沈阳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2〕17号)、《印发〈关于深化财务关系归口管理的市属开发类科研院所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沈科发〔2003〕36号)等有关规定,纳入事业费支出的离退休人员及在职人员经费。
2.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公用经费是指市科技局及所属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及公用经费。
(二)项目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