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煤炭出川销售配额制。在枯水期全市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出川,其外售量必须与电煤供应量挂钩,即每外销5吨煤炭必须供应1吨电煤。外销煤炭企业在相应区县经信局办理煤炭出川销售审批手续,海事部门依据区县经信局提供的相关文书为运煤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四)积极主动采购电煤。川南发电公司要切实承担电煤采购的主体责任,树立抢占资源、抢占商机、抢占市场的意识,加大电煤组织采购力度。要采取有效的市场经济手段,积极开拓市内外煤炭资源,与供煤企业签订供货合同,确定分月供煤数量,注重抓好合同兑现。要从储备计划编制、资金、场地、卸车和存煤管理工作等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购煤目标任务的完成。要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充分利用当前枯水期火电优势,确保枯水期发电任务的完成。
(五)保障电煤运输。电煤运输沿途公安交警、交通路政、运政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电煤运输保障工作。要建立电煤供应的“绿色通道”,千方百计防止煤炭外流。
(六)加强协调配合。电煤保障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电煤调运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全市电力生产的监管、煤炭生产组织和电力、煤炭市场供需预测和煤炭市场的监管工作,及时做好电煤产运需平衡工作;市发改委要根据全市各发电企业的用煤需求,牵头做好电煤资源供需平衡工作,衔接省上电煤计划,协调解决市外电煤调入;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煤炭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和电煤生产采掘面的调整部署,保障电煤供应企业的正常生产;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有保有压,对煤炭运输车辆实行优先通行,保障电煤运输通道的畅通,从重从快打击盗窃、哄抢电煤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火工产品监管,保障电煤生产有序供应;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电煤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管工作,并监督实施;市交通局负责保持所辖路段的路况良好,确保运煤通道的畅通,控制煤炭经水路无序外流。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全市洗煤厂及码头的环保“三同时”的检查,对手续不齐备的予以停业整改;泸州电业局要确保电煤生产、供应用电,加大对省电力公司的协调,加强电网调度,确保我市枯水期用电不受影响。
(七)加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煤矿企业现场管理,打击各种非法生产行为,确保合法煤矿正常生产、安全生产,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为电煤生产供应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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