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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枯水期电煤保障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枯水期电煤保障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2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古叙煤田公司,川南发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枯水期电力供应和电煤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86号)精神,保障我市今冬明春枯水期电煤的正常供应,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煤生产、调运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川府办发电〔2010〕86号文件要求,我市电煤供应任务为日均5000吨左右,现将电煤生产、调供和储存任务分解如下:

  (一)川南发电公司在2011年2月3日前,按照电煤进耗基本平衡的原则,将厂内存煤保持在40万吨以上水平,在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泸州电厂从市外日购电煤量不少于2500吨,日均进煤不得少于5000吨。

  (二)煤矿电煤生产任务

  1.古叙两个主产煤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努力增加煤炭产量,确保供煤目标任务的完成。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叙永县日供应电煤量不得少于400吨、古蔺县日供应电煤量不得少于600吨。

  2.古叙煤田公司应加大电煤生产,每日向川南发电公司供应电煤1000吨。

  (三)非产煤区县电煤供应任务

  根据各非产煤区县煤炭经营企业户数和沿江码头的实际情况对其分配电煤任务。江阳区200吨/日、纳溪区100吨/日、龙马潭区100吨/日、合江县100吨/日。泸县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确保和益电力公司的发电用煤。

  二、措施和职责

  (一)切实抓好煤炭生产。煤炭生产企业认真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安全整顿、资源整合和煤炭生产、电煤供应等关系,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全力组织好煤炭生产,增加煤炭供给。各产煤县和古叙煤田公司要安排规模较大、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煤矿在元旦、春节期间坚持生产。

  (二)强化源头监管。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电煤供应组织工作,要将供煤任务分解落实到煤炭企业。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供煤企业与电厂签订协议,并保证兑现。对煤炭企业由各区县实行每十日考核一次,凡非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炭企业,一是停止生产供电,只保安全用电。二是停供火工产品。三是停止向境外销售煤炭并停止对境内外洗选煤厂供煤。四是对合同兑现率持续严重偏低达不到50%的供煤企业一律暂缓办理相关证照的延续、年检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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