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以70%以上户数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八、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九、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各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其他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十、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含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用房购买、建设进度足额到位。
十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前,应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我市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