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1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公布施行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属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市级以上财政出资和跨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凡属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区级财政出资的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房屋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
五、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结果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