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21日以粤环〔2011〕7号发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前言
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七、本《裁量标准(试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八、本《裁量标准(试行)》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已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罚款;
未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已停止建设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未停止建设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已停止建设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停止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裁量标准:参照执行第一章§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裁量标准。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裁量标准: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裁量标准。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裁量标准:参照执行第一章§2.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裁量标准。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需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按有其他严重情节处理。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