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令
(第188号)
《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褒扬和奖励英雄模范,弘扬时代正气,凝聚发展动力,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英雄模范的褒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英雄模范,包括下列人员:
(一)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或者见义勇为英勇牺牲,被依法批准为烈士的人员;
(二)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因公牺牲、负伤致残,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三)见义勇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四)其他英雄事迹特别突出,经省民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认为英雄模范的人员。
第三条 对英雄模范的褒奖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模范褒奖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机构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英雄模范褒奖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政府做好英雄模范褒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英雄模范事迹。
第六条 对英雄模范及英雄模范遗属的奖励、抚恤、优待,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省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