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拓宽融资渠道。要实行“招商引一点,卖地筹一点,银行贷一点,融资盘一点,政府补一点,集资集一点 ”的方式,拓展小城镇建设筹资渠道。充分利用各级投融资平台,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提高融资能力,加大各级城乡建设投融资平台对重点示范镇的支持力度。注重用市场经济思路推进小城镇土地资产经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重点示范镇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建设,支持小城镇利用资源优势招商引资。鼓励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在重点示范镇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分支机构或网点的授信权限,增加区域内客户的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示范镇设立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多渠道、多层次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金融支持。
5、加大资金扶持。建立健全财政激励机制,2010年至2012年,重点示范镇当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60%以上留给重点示范镇,有条件的地方可全部留给重点示范镇;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省基建投资以及其他专项补助资金要向重点示范镇倾斜,优先支持重点示范镇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扶持奖励小城镇建设成绩突出的乡镇;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示范镇的建设和发展。在示范镇收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全部用于示范镇基础设施建设。
6、改革建设方式。对小城镇建设要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到“四个集中”:乡镇工业和私营工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居民住宅向住宅小区集中,商贸经营向市场和商贸街区集中,医疗、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向小城镇集中。
五、强化组织领导
1、市政府成立了南昌市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每年安排一些资金用于领导小组办公经费支出。各县(区)、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2、重点示范镇建设应作为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其纳入对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市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起小城镇建设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县(区)政府要将小城镇建设情况列入对县(区)建设局和乡(镇)政府年度考核评价范围,实行奖优罚劣,并落实县(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重点示范镇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制定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