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文化创意(包括动漫、动画、广告策划等)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或经营单位,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每年从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收购公益性文化产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经评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配套奖励,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奖项,以获得最高奖项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提升商贸流通业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商贸设施建设,到红谷滩新区和区级商业中心新建、扩建和改造大型商业网点的投资商,经市重大重点项目库管理办公室审查,市政府批准,按不同的投资额给予减免建设规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以上(含2亿元)、5亿元以下的,属市、区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减免50%;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予以全免。
在上款区域之外的地方,商贸企业新建、扩建和改造网点设施项目,则按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以上(含5亿元)、8亿元以下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减免50%;8亿元以上(含8亿元)的,予以全免。
第四十二条 对于发展连锁经营需对营业场所装修改造的,费用在该营业场所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且2年以内未改变资产用途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减免50%。
第四十三条 对进行技术改造、开展信息化应用、推行电子商务且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其信息化应用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十四条 对经省级以上商贸、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认定,首次进入全省10强、全国100强的商贸流通业企业(或专业市场),分别给予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5万元与10万元的奖励。
对全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亿元、上交税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不含专营专卖企业,下同)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全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上交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对全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上交税收1500万元以上,且就业贡献大、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专业市场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本市全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和全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商品批发市场,当年营业收入增幅在30%以上,且近三年每年增幅在10%以上,以增幅30%为基数,按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奖,按单项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第四十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实行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配货、统一管理的模式,在总机构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经市国税局批准,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省内跨设区市经营的,报省国税局批准,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