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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促进金融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凡新入驻我市注册资金(营运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3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允许和鼓励股份制银行在本市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等业务。

  对新入驻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在本市购置自住商品房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金融机构因扩大经营规模和安全防卫的需要所支出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第二十七条 凡经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当年存贷比分别超过70%、80%、90%、100%以上的驻市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分别按10、20、30、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九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村镇银行,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

七、发展商务会展业

  第三十条 对于参与起草、制订国际、国家、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咨询、设计等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即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新获得市诚信企业称号的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中介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的补贴,第三、四年给予50%的补贴。

  第三十三条 对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主营业务的计税收入额的5%给予企业扶持。

  第三十四条 对国际性机构或全国性机构在本市举办的会展活动,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300元、2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或承接展馆给予补助;对全市性的、展位超过500个以上的会展活动,按每个展位1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或承接展馆给予补助。市财政已拨经费或进行补贴的会展活动不在此列。

  第三十五条 对引进5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分别按2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引进单位。

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第三十六条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办文化企业,第一、二年按主营业务的计税收入额的1.5%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三十七条 对新办文化创意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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