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促进金融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凡新入驻我市注册资金(营运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3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允许和鼓励股份制银行在本市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等业务。
对新入驻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在本市购置自住商品房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金融机构因扩大经营规模和安全防卫的需要所支出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第二十七条 凡经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当年存贷比分别超过70%、80%、90%、100%以上的驻市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分别按10、20、30、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九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村镇银行,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
七、发展商务会展业
第三十条 对于参与起草、制订国际、国家、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咨询、设计等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即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新获得市诚信企业称号的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中介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的补贴,第三、四年给予50%的补贴。
第三十三条 对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主营业务的计税收入额的5%给予企业扶持。
第三十四条 对国际性机构或全国性机构在本市举办的会展活动,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300元、2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或承接展馆给予补助;对全市性的、展位超过500个以上的会展活动,按每个展位1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或承接展馆给予补助。市财政已拨经费或进行补贴的会展活动不在此列。
第三十五条 对引进5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分别按2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引进单位。
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第三十六条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办文化企业,第一、二年按主营业务的计税收入额的1.5%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三十七条 对新办文化创意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