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现代物流业
第十二条 对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按最低标准征收城市建设规费,贷款额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按贷款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本市范围内全年营业收入超2亿元,营业收入当年增幅30%以上、近三年每年增幅10%以上的物流企业,以增幅30%为基数,按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在本市新开办从事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务且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在其经营的前三年,按照主营业务的计税收入额的1.5%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2007年及以前开办的物流企业开展信息化应用,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其信息化应用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委颁发的物流综合业务类先进(优秀)奖项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评定为4A或5A等级的物流企业,在评定当年分别给予40万元或50万元资金奖励。对由4A级评为5A级且已享受过被评为4A级奖励的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五、促进旅游和休闲业发展
第十九条 落实市促进旅游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服务业引导资金与旅游专项资金在具体扶持安排时应加强协调,有所侧重,形成合力,引导社会资金更好地投入到旅游大市建设中。
第二十条 对投资50万元以上新建“农家乐”项目的,一次性给予经营户实际投资2%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积极培育和创建赣菜品牌,弘扬赣菜文化,对在国家级餐饮烹饪评比(比赛)中获奖的赣菜品牌餐饮企业,在获奖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评为市级生态旅游强县、旅游小城镇、旅游景观名村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休闲产业企业,贷款额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按贷款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规范经营,税收全市排名前十位的休闲产业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其年纳税总额的金额且三年内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