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的意见
(洪府发〔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赣发改电字[2010]2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农业部门当前要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一是要加大生产力度,挖掘生产周期上的潜力,研究补种各种适销的蔬菜品种;二是要扩大种植面积,组织利用各类空置大棚进行补种;三是加大建设大型蔬菜和肉品冷链设施的力度,增加蔬菜、肉品等储备量,增强市场调控能力,保障市场供应。
二、注重加强对副食品及其他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预警。物价部门在完成常规监测任务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粮食、食用油、肉、禽、蛋、蔬菜、液化石油气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跟踪监测,实行每日监测采报制度,准确及时做好直报国家和日报工作;对大米、食用油、鲜猪肉等59个品种实行每周两次监测报告分析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粮、油、肉、蔬菜等商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
三、充分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民政、财政、物价、统计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掌握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适时启动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四、进一步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物价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能高效有序应对,快速稳定市场价格。
五、加大市场民生价格监管力度。物价部门集中清理针对重要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项目,规范政府各部门、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收费行为。降低我市定点屠宰场肉品检疫费收费标准,即由现行每头猪4元降为2元,从发文之日起实行,暂定半年。同时对我市涉企、涉农的各项收费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适当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切实落实各项清费减负措施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