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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规划管理与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负责相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起草编制、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统计局参与市重大规划的论证和实施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重大规划年度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对规划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应由主要编制单位事先提出申请,提交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批的依据或理由等。拟委托编制规划须对被委托方情况详尽说明。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全市规划申报情况,每年统筹下达当年市重大规划立项任务书。

  规划立项任务书应载明规划任务来源、编制要求、责任单位和人员、成果运用、经费安排、外请研究机构(专家)等内容。对特别重要的规划立项任务书市发改委应报市政府批复。

  第八条 编制专项规划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调指导性、针对性、约束性。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限于以下领域:
  (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二)需要国家或省、市政府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编制的领域。

  第九条 编制区域规划要突出发展主题和功能特色,突出统筹发展和协调发展。

  要选择具有全市意义的县区(开发区)发展战略编制区域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在市级层面支持县区(开发区)率先发展。要加强城乡重大功能集聚区域规划的编制,功能集聚区域规划一旦批复,市发改委即报请市政府进行相关授牌,引导各类资源合力建设重大功能集聚区。

  区域规划的编制原则上限于以下领域:

  (一)新的城市拓展区、开发区;
  (二)主体功能区、主题发展区和产业集聚区;
  (三)区域经合规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编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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