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对《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9]11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日
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发展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昌旅游产业大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09]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是指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旅游产业引导、扶持、奖励、宣传、促销的专项资金。“发展资金”管理要建立以旅游绩效为导向的与旅游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企业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县区做大做强做优旅游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及旅游景区(点)。
第二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旅游市场宣传及促销经费;
(二)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三)旅游品牌建设扶持奖励;
(四)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第五条 “发展资金”使用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发展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