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监督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经核准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运行经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保障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实施绩效工资;运行经费由经营收入保障的自收自支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绩效工资由单位自行发放。
(六)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附表1: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基础性
绩效工资参考系数表
岗位类别
| 主要岗位(职务)
| 系 数
|
管理岗位
| 厅局级正职
| 3.0
|
厅局级副职
| 2.8
|
县处级正职
| 2.4
|
县处级副职
| 2.0
|
乡科级正职
| 1.8
|
乡科级副职
| 1.4
|
科员及以下
| 1.0
|
专业技术岗位
| 正高级
| 2.4-3.0
|
副高级
| 2.0-2.3
|
中级
| 1.7-1.9
|
助理级
| 1.5-1.6
|
员级及以下
| 1.0
|
工勤岗位
| 高级技师
| 1.8
|
技师
| 1.4
|
高级工
| 1.0
|
中级工
| 0.9
|
初级工及以下
| 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