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主管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考核结果对绩效工资进行分配。
六、相关政策
(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省统一发文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引进的人才,同时享受相关薪酬待遇。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执行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统一标准。退休前既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按照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岗位)发放生活补贴。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依据单位上年度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在单位自行努力平衡的基础上,单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基本标准线的,由市财政按差额补足到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等于、高于基本标准线的,所需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统筹安排。
(二)在市直其它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单位退休人员按统一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统一标准为年人均1.65万元。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同时,对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高于基本标准线的单位,按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金额与实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前市财政已负担金额的差额,扣减单位经费。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实际发放水平高于统一标准的部分可以保留,所需资金全部由单位负担。
(三)市直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涉及财政补助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按省、市规定发放的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补贴、粮食补贴、职务补贴、菜篮子补贴和生活补贴以及退休人员月人均300元补助等津贴补贴,按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办法,这次市财政对单位计算补助资金时应进行冲抵。
(五)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2010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单位在扣除已发放的津贴补贴后自行发放。从2011年1月起,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经费来源经市财政核定后,列入单位经费预算。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系统,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随工资统一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随退休费统一发放。
凡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其他事业单位,从2011年1月起,全部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范围,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六)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七)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使用和核算,不得变相开支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做好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