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南昌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1号)精神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市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对其他事业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进行全面的清理核查,搞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直各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核查工作,各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
(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根据合理调控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制定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具体标准为:人均2.2万元/年。基本标准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调整。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与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占绩效工资的6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的40%,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直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层级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四)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2倍。
五、绩效工资核定程序
(一)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按年度进行。年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年度内工作人员构成及工资水平变化的,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年末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则由单位)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