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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发起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验资报告;
  (四)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
  (五)办公地点证明。
  第七条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到市建设交通委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市建设交通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超过时限不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减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
  企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外商在本市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资质等级核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没有按本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开发。
  第十一条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条件变更,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视情况由市建设交通委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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