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12日《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7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300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作为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市建设交通委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予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