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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济政字〔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市政府确定自2011年1月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1年,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2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195元以上;曲阜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185元以上;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6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175元以上。

  二、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1年,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7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90元以上;曲阜市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5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80元以上;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4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75元以上。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011年,各县(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3000元以上,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800元以上。

  四、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从2011年起,市城区市属单位困难职工家庭临时生活救助最高标准提高到5000元。各县(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中央、省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具体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落实民生的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规范救助运行程序,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要及时调整救助标准和补助标准,按照新的标准认真编制资金预算,并纳入全市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书,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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