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费监管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的通知
(陕价成发〔2011〕1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价格工作职能,加强涉农价费监管,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促进粮食生产价格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1、落实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安定人民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抓好贯彻落实,适时向社会公布宣传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引导农民种粮预期。
2、加强农灌用水价格管理。严格执行终端水价制度,做好农业水价公示工作,落实农业灌溉用电价格政策。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额用水累进加价的管理办法。
3、规范农作物种子价格。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农民增收和种子企业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主要农作物种子收购、销售价格,对小麦、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种子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合理确定优良品种与普通品种差价,鼓励新品种研发和推广运用,扩大优质农产品的种植规模。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价格行为监管,规范市场购销价格秩序。
4、落实化肥生产优惠价格政策。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实行优惠,保障化肥企业生产用电、用气,满足粮食生产的化肥需求。
二、加强粮食市场价格调控,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1、开展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分析粮食生产的变化规律和市场价格走势,提高市场价格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适时发布价格信息,适度采取价格调控措施,及时应对市场价格异动。保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购销价格的基本合理,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三、规范涉农价费行为,减轻农民种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