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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二)实行中期检查,建立验收制度。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以建设质量和进度为重点,加强对重点县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中期检查。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抓紧组织年度竣工验收,省级实行抽查,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财政部、水利部将组织总体验收。

  五、加强建后管理,完善管护机制

  (十三)加强建后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重点县人民政府要出台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的规定,着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应不同工程类型要求的管理模式,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理措施、筹措管护经费,并将其纳入重点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长效机制。

  (十四)建立跟踪问效制度,重视运行管理考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交付使用运行后,财政和水利部门要适时组织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回头看”检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强化奖惩措施,保障建设成效

  (十五)增强责任感,落实责任制。省将重点县建设工作纳入省政府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考核范围,落实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推动重点县建设的职责和任务。对未按时完成重点县建设年度任务或三年建设目标、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市和县(市、区)级政府实行一票否决。

  (十六)加强绩效考评,建立结果通报制度。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辽宁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辽财农〔2010〕141号),对组织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开展综合考评。建立绩效考评结果通报制度,考评结果抄送相关市、县政府。

  (十七)建立奖惩制度,与资金安排挂钩。对未如期完成三年建设任务的重点县,下一年度省不再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和资金,未完成的建设任务由市、县自筹资金完成。对如期完成三年建设任务的县,省将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开展更大范围和更高标准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重点县率先和超额完成建设任务。

  (十八)实行优胜劣汰,对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省将根据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结果,对重点县资格和资金进行调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并对已下达的资金调整到绩效考评优秀的重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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