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群众投入。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投劳的有关规定,结合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三、加强资金整合,促进重点县建设
(六)以县为平台,加大农田水利资金整合力度。各重点县财政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积极协调、归并和整合各级各类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统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新增千亿斤粮食、土地整理等专项资金,实现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对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
(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县级资金整合实效。县级财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建立当地党政领导挂帅、财政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对未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安排、没有整合方案、整合方案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整合措施不具体、未按照整合方案实施的项目和资金,绩效考评时不计作资金整合规模。
四、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八)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格执行省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加快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实行报账制管理;加强资金执行分析,随时掌握执行动态。
(九)提高工作质量,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要切实提高重点县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编制质量,对其初审不合格的,相应扣减绩效考评得分,修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取消立项资格。相关市、县要加强重点县建设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实行进度月报制度,落实信息报送责任人,及时报送建设进度及相关信息,此项工作纳入省对各市、县绩效考评内容。
(十)推行项目“四制”,规范项目建设与管理。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招标法律法规中确定的规模以上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规范项目建设与管理。
(十一)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重点县建设方案和建设内容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审批同意,且调整后的建设任务量不能少于原任务量。同时,各重点县要抓住有效施工期,抓紧开展工程建设,每年7月底前要完成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