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按照项目责任书要求全面完成任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省外专局、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申报科技成果。

  第二十七条 省外专局要经常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书的内容一般不作变更,如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应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省外专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应承担违反项目责任书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不可抗拒因素,项目责任书需要终止或撤销时,项目单位要及时向省外专局提出书面报告,省外专局根据情况提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出项目责任书终止或撤销的决定,并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决定变更、终止或撤销项目责任书的,项目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已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由省外专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省外专局提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终止或撤销项目责任书:

  (一)同类项目已有他人率先完成、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成果的;

  (二)实践证明所选研究路线不可行、无研究价值的;

  (三)由于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有重大变化的;

  (五)项目单位配套经费不到位,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的;

  (六)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必须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对截留、挪用、挤占或弄虚作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省外专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