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位邀请、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来华医师2人以上的;
4、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对有第1、2、4项情形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第3、4项情形的单位,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2、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
3、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材料。
处罚基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1、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2、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
3、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材料。
处罚基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2种以上情形,或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患者身体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2、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
3、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材料。
处罚基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000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3000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有上述规定之2项以上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卖、转让或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卖、转让或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上述2项以上情形的。
处罚基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且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2人以上4人以下从事诊疗活动。
处罚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5人以上从事诊疗活动,或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并主动消除危害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的;或不积极消除危害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5000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上述情形两项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8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