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且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
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
四十五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职业卫生监督
第十五节 《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罚款:
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或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四)项中任意一项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四)项中任意两项的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一项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四)项的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两项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
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一)、(二)、(三)行为之一,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一)、(二)、(三)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第(四)项,未参加健康检查人数占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比例50%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危害后果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第(四)项,未参加健康检查人数占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比例50%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第(六)、(九)项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第(六)、(九)项,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违反本条规定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不足3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反本条规定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3例以上5例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规定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5例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规定第(九)项,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第(六)、(九)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
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1例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2例,或弄虚作假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3例以上,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轻微或一般职业病危害作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造成轻微健康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