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开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以来,全省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关闭矿井和井筒有的没有完全按标准关闭到位,个别技改期间需要利用但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没有关闭, 2010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的煤矿没有按要求及时关闭,部分技改矿井没有如期完成技改工程,超层越界开采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煤矿技改扩能验收工作。煤矿已经申请验收的,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验收,抓紧审查并核发有关证照。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验收的煤矿,必须立即无条件停止作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凡只生产、不技改,故意拖延工期的煤矿,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确因客观因素不能如期申请验收的矿井,要向县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理由,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矿井设计技改工程量,初步重新核定最终技改竣工期限,由市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二、加强限期退出煤矿管理。不具备技改扩能资源条件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协议,承诺不超能力、不超深越界违法组织生产,承诺到期或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无条件关闭,关闭后不再参与资源整合。限期退出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逐级上报,经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后,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不再进行各类评价评估,国土资源部门采用简易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煤炭、煤监部门依矿井原登记能力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三、强化对限期退出矿井和技改扩能矿井监管监察。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限期退出矿井和技改扩能矿井监管,组织煤炭等有关部门逐矿逐井核定技改煤矿、限期退出煤矿的最多下井人数、火工产品供应量以及日工程煤量或出煤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组成监管工作小组,进驻煤矿持续监管,严厉查处技改煤矿违法组织生产和限期退出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生产行为。各级煤炭、国土资源、煤监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和重点执法,发现违法组织生产的,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对屡禁不止,或延期后仍不能如期申请验收的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