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查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校验手段是否与所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
(三)对所申请的核准项目的试校验工作进行校验质量评审;
(四)通过审查试校验安全阀的报告、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确定核准项目和范围。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整改结果经鉴定评审组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报告应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九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和颁发《核准证》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如果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增加核准项目,应申请办理增项核准手续,其申请程序和要求与首次申请一致。
第二十一条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校验工作,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核准申请。超过《核准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核准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出换证核准的项目,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应当有校验业绩,没有相应校验业绩的核准项目,不允许换证。
换证核准时,申请单位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校验事故的处理情况;
(二)持证期间安全阀校验工作业绩清单。
第二十三条 换证核准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换证评审除包括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安全阀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查是否存在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校验的行为,是否存在向未取得《核准证》单位进行安全阀校验分包行为;
(三)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