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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换证核准);
  (六)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三份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申请单位留存),另一份申请书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申请单位,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2个月内未能完成核准工作的,本次受理无效,若继续申请核准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首次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核准项目进行试校验工作,试校验工作要求如下:
  (一)试校验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试校验安全阀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含在线校验);
  (三)每类核准项目,试校验安全阀数量各不少于5只。
  (四)试校验工作应当在监督指导单位(具有相应安全阀校验项目的综合检验机构和安全阀校验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监督指导单位应对申请单位的校验能力进行确认。申请单位所出具的试校验报告,应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人员的评价意见和监督指导单位签章。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约请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且有相应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细则)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前10日内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据《鉴定评审细则》和本细则要求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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