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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四)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以兼任)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熟练掌握安全阀校验技术,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五)申请FD1项目,至少具有10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4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6名;申请FD2项目,至少具有3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1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六)配备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且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辅助人员。
  (七)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校验装置、仪器设备和厂房场地等条件满足本细则附件1要求,且与校验工作量相适应。
  (八)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图书资料。
  (九)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校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安全阀校验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形成质量体系文件。
  第九条 从事本单位安全阀自校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自校验单位),其资源条件应满足第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和九款规定。自校验单位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条件确认后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方可开展本单位安全阀校验工作。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核准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试校验、鉴定评审、审核、批准和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2),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核准申请;自校验单位应填写《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3),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出核准或资格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或《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
  (二)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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