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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信委,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评价不合格;
  所在企业白行要求撤销;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在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和海关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经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项目经评审为良好的,优先列入省工业结构与产业升级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省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评价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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