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委组织力量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开展核查,形成初评意见。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共同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予以发布和授牌。企业应将所授的牌子悬挂(摆放)在展示厅、技术中心等重要场所的显著位置。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二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八条 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
数据初审。省辖市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信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信委。
数据核查。省经信委组织专家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信委委托相关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反馈相关企业。
第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 60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