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
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走私行为;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由产学研各方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具有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七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企业向省辖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省辖市经信委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3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信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
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省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南京海关推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