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由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出任“河长”的流域性河道名录
流域性河道(32条)
长江、淮河、中运河、江南运河、新沂河、新沭河、沂河、沭河、邳苍分洪道、分淮入沂、怀洪新河(含下草湾引河)、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海水道、苏北灌溉总渠、废黄河(杨庄以下段)、滁河(含驷马山河、马汊河)、水阳江、秦淮河(含秦淮新河、外秦淮河)、望虞河、太浦河、里运河、泰州引江河、泰东河、通榆河、新通扬运河、三阳河、潼河、金宝航道、运西河—新河、徐洪河、房亭河、大运河湖西段—不牢河 编者按:经省政府领导批准,按照省政府提出的2010年年底前实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三个全覆盖”的要求,省有关部门对省级行政权力再次进行了清理审核和调整。现将清理审核和调整的省级行政权力在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分期刊登。
省科学技术厅 (共7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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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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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核 │行政许可│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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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科技社团设立登记前的审核 │行政许可│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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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 │行政许可│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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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实验动物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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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省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核│行政确认│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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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际科学技术展览审批 │行政确认│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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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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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 (共34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15项,其他行政权力9项,暂停行使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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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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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 │行政许可│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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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的审批 │行政许可│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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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宗教院校的设立审核 │行政许可│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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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审批或者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院、宫观、清│ │ │ │
│ 4 │ │行政许可│省宗教局 │ │
│ │真寺、教堂的审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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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 │ │ │
│ 5 │ │行政许可│省宗教局 │ │
│ │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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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核 │行政许可│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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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 │ │ │
│ 7 │ │行政许可│省宗教局 │ │
│ │影电视片的审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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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审批 │行政许可│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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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的审批 │行政许可│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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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跨设区的市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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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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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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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未建 │ │ │ │
│ │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 │ │ │ │
│ 2 │ │行政处罚│省宗教局 │ │
│ │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白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 │ │ │ │
│ │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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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 │ │ │ │
│ 3 │设立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行政处罚│省宗教局 │ │
│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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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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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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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对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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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 │ │ │ │
│ 7 │ │行政处罚│省宗教局 │ │
│ │作假的处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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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 │ │ │ │
│ 8 │ │行政处罚│省宗教局 │ │
│ │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的处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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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地方宗教院校无《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持未获得当年年检注册的《资│ │ │ │
│ 9 │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聘用持旅游、探亲或者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 │行政处罚│省宗教局 │ │
│ │的处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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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省民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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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 │ │ │ │
│ 11 │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 │行政处罚│省民委 │ │
│ │离的处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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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 │ │ │ │
│ 12│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 │行政处罚│省民委 │ │
│ │动的处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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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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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未按照清真要求 │ │ │ │
│ 13 │采购制成品、原料;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 │行政处罚│省民委 │ │
│ │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的处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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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 │ │ │ │
│ │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 │ │ │ │
│ │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企业和个体工│ │ │ │
│ 14 │ │行政处罚│省民委 │ │
│ │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 │ │ │ │
│ │的语言、文字、图像;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 │ │ │
│ │含义的符号的处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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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对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省民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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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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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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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省各宗教社会团体、天主教教区的审批 │行政审批│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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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 │ │ │ │
│ 2 │ │行政审批│省宗教局 │ │
│ │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审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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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审批 │行政审批│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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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的审批 │行政审批│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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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初审 │ 其他 │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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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及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审核 │ 其他 │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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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 │ │ │ │
│ 7 │ │ 其他 │省宗教局 │ │
│ │门或宗教界等交往的审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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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改正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 │ │ │ │
│ 8 │ │ 其他│省宗教局 │ │
│ │的宗教活动的行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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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责令改正违反规定招生、办学的处罚 │ 其他│省宗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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