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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情况实行票决的试行办法


  第六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大代表。

  第七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一府两院”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提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经有关专门委员会讨论修改后,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并根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修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力求简明扼要,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有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并做好记录,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对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再次进行补充修改,草案应充分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愿。修改后的决议、决定草案,一般应提请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修改后的审议意见草案,会后应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后报请分管主任审核,由常委会第一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在常委会会议闭会一周内,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市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并由市级各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印发后,“一府两院”应认真研究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并在常委会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章 票决程序和票决结果的处置

  第十一条 对常委会会议将要票决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准备执行情况的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并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围绕票决议题进行深入调研,形成调查报告,在本委员会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报送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形成的调查报告,应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分别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一并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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