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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情况实行票决的试行办法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情况实行票决的试行办法
(2009年4月28日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的票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和《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票决议题的确定和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形成

  第二条 每年初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党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从中确定若干项工作,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并对“一府两院”执行情况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对票决的议题提出调整意见。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针对会议将要审议的专项工作,“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准备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围绕审议议题搞好调查,可邀请相关行业的人大代表和专家参加,组成调查组,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察看现场、发放问卷、查阅案卷、电话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深入调研,并形成对该项工作的成绩评价客观、问题分析准确、所提建议可行的调查报告。

  第五条 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报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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