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09]625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了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5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省电力公司积极配合我委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工作。结合销售电价调整,提出同价意见,尽快实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
二、对我省城镇用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简化水价分类。实行商业用水、基建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对特种行业用水仍实行单独分类计价,与其他用水保持合适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对供群众消费的普通公共洗浴行业用水执行同价后的工商业用水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供水价格调整,尽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