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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险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意见

  (二)安全实用、标准规范。要参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进行避险避难场所选址,建设标准、安全、实用的应急避险避难场所,设置标识,配备供水、供电、应急厕所等设施。

  (三)政府领导、分步实施。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规划要求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四、规划建设要求

  (一)分级建设,规范安全。应急避险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可根据场地面积、设施功能、条件等进行分级。选址尽可能在居民区、办公区、商业区等人群集中和居民可顺到达的地段,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放射物品存放处及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的区域。在设置明显标识的同时划分功能区,配备相应应急生活设施。

  (二)建立机制,保障投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应急避险避难场所建设以市县财政投入为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探索应急避险避难场所援建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援建应急避险避难场所,形成多形式的建设投资渠道,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

  (三)加强宣传,进行引导。市、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组织群众参与突发灾害事件防范、救助演练活动,明确应急避难场所使用范围及疏散社区(市民)。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宣传应急避险避难场所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广大市民突发灾害事件应急避险能力。

  (四)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要结合当地实际,防止不切合实际设置应急避难场所。

  (五)协调合作,强化领导。市、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应急避险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规划建设职责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制定避险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避险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方案和避险避难场所使用、管理、演练制度,协助市应急办做好检查落实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按照避险避难场所标准牵头制定专项规划,将全市避险避难场所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对规划场所进行评估论证,在2012年底前完成规划建设。

  市城乡管委严格按规划标准和要求制定实施计划,推进避险避难场所建设,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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