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组织领导工作,授权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监察。
二、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煤炭企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政策。对煤炭企业及其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实行年审,并将结果反馈同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市煤炭工业局全面负责全市(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炭企业除外)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市国资委、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管煤炭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日常劳动用工管理责任。
六、煤炭企业承担劳动用工管理主体责任。
七、煤炭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并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由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井下施工分别由市国资委和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井上施工分别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其中市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炭企业(市国资委监管的煤炭企业)的井上施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余煤炭企业的井上施工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