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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1.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化债资金要使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专用预算科目,不得挤占教育正常支出,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也不能作为当前义务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对化解债务的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进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专款专用。化债资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待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达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后下拨。

  2.健全审批手续,严格债权人申请和偿还债务资金审核支付制度。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偿债主管部门(农村综改办或财政部门,下同)提交偿债申请。偿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申请偿债金额,对符合条件的债权人申请及时予以批复,并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偿债主管部门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由财政国库部门直接将偿债资金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号。对学校向学生个人借款及其他因债权人数量较多,而由统一债权人代理登记的债务,代理人要有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委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账户、单位或集体组织的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经审核合格后,将所代理登记的委托人债务余额据实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委托债权人名下,作为直接支付的依据。对因学生未办理身份证、无银行账户(存折)的,由学校责成统一代理人对学生个人进行偿还;对监护人的委托,要将学生监护人领取偿债资金的收条报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备案。

  要完善手续,严格偿债资金审批备案制度。对县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在偿还债务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办理偿还手续,及时登记账目和债务台账;认真填写并审核《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项目情况表”、“审计认定签字”和还款财务凭证。与偿债资金支付有关的手续要全部建档,妥善保管。

  3.实行偿还债务销账制度。对已偿还的债务实行“销号制”,即每偿还一笔债务,经核实无误后,应在各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数据库中销掉对应的欠债项目和金额。偿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确保偿还一笔债务、销减一笔债务,直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全部销完为止。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小学校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在债务责任主体的相关账簿上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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