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任务和化解债务时限。省审计厅锁定的我市债务化解任务为11728万元,其中:农村“普九”债务化解任务为2623万元,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化解任务为9105万元。市政府将债务化解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县(市)区。
2011年5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债务化解偿还工作,并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化解债务的相关政策
(一)偿还债务的范围。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并经过省级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本金和利息。即2008年省级审计认定的农村“普九”债务的本金及利息和2009年省级审计认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二)偿还债务资金的分配比例。
1.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安排一定比例的化解债务补助资金。省对我市补助的平均比例为65%,对相关县(市)区补助比例依据债务的余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学校数、人均可支配财力等有所不同。
2.市及市级以下政府对化债资金进行配套。市本级、各县(市)区各承担除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后余额的50%,其中市本级在2011年预算中安排2050万元作为县(市)区债务化解的配套资金;相关县(市)区政府也要对该项配套资金作出安排。
(三)偿债资金的筹集渠道。在筹措偿债资金中,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1.从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
2.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
3.县、乡级财政当年超收和结余资金及收回的债权收入应主要用于偿还债务;
4.县级财政应对非税收入进行适当统筹,筹集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5.盘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闲置教育资产中的国有资产;
6.鼓励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
7.其他渠道筹集。
筹集的偿债资金要专项用于化解债务,如有剩余,可专项用于化解乡村其他公益性债务支出。
(四)偿债资金的使用管理与备案。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偿债资金管理,确保偿债资金使用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