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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以下简称“债务”)化解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3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级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现行“分级管理”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为涉及化债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按省政府确定的比例配套化债资金,并监督指导化债工作。

  2.先制定计划,后化解偿还的原则。在全面锁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额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省审计厅审定的数额与明细及“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先易后难,本着“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等债权人较多和数额较少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优先偿还有利息负担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线条清晰、手续齐全、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的原则,制定化解偿还本地区债务计划和偿债先后顺序。

  3.严格审核,认真化债的原则。所有债务的化解偿还都必须在省审计厅已审计锁定的债务项目和数额范围内,执行化解偿还任务计划,按相关程序和办法,经过严格审核后才能进行偿还。

  4.直接偿还到债权人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按照已锁定的债权人和债务金额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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