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资格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10]190号)
省内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的规定,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资格延续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要求
(一)资格申请。我省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符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规定条件的,均可提出相应资格的申请。
(二)资格升级。在2007、2008年获得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规定条件的,此次可提出甲级资格升级申请。
(三)资格延续。在2007年获得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此次未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但需要延续原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此次提出了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另行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既不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也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已有资格。
二、申请材料编写要求
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资格延续材料内容、格式、方法等编写要求,请登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sdpc.gov.cn),查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并下载有关格式文档。
三、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省内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2010年4月9日前,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资格延续材料和初审申请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4月30前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