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太原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太原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为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为免费师范生的就业工作提供保障。
二、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计划和编制
市人社局根据市教育局提供的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实际人数预留进人计划。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在当地中小学空缺编制内或采取先进后的办法优先安排当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生源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满或超编的,县(市、区)可向市编办申请下达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市编办根据该县(市、区)教师自然减员情况逐年核销周转编制。生源地未按规定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县(市、区)不得组织新教师招聘录用考试。
三、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全部就业
免费师范毕业生不参加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新教师招聘录用考试,按协议到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市教育局要积极组织申报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教师岗位需求计划,及时发布我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做好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双向选择、安排就业工作。对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生源所在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于当年秋季开学前安排到所辖中小学校任教。
四、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派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