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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办发[2010]30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23日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事项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项目的腐败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5]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湘发 (200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财政性投资额省级1亿元以上(含1亿元)、市级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评估价省级1亿元以上(含1亿元)、市级3000万元以上 (含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金额省级1000万元以上 (含1000万元)、市级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县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均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法人填写《湖南省重大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填写《湖南省重大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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