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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议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议
(2010年10月25日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林业局局长程福华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 《关于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把林改工作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强化措施,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

  会议指出,我市集体林改工作推进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个别地方干部群众对林改工作认识不够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林改专门工作机构亟待设立。

  为确保按期完成我市集体林改主体工作任务,全面推进配套改革,会议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集体林权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自觉支持和参与林权改革。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法规水平,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林改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我省其他市的做法,认真落实市级林改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问题,力争尽快到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市、县两级签订的林改责任书要求,将林改资金尽快足额拨付到位。强化督导措施,加快勘察定界、确权发证步伐,年底前完成林权主体改革任务。

  二、依法规范操作,确保林改质量。要始终把依法操作作为基本准则,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思想发动、方案公布、调查摸底、签订合同、勘察定界、申报登记、确权发证等程序,规范操作,真正做到政策、内容、程序、方法、结果五公开,以公开促公平促公正,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落实和保护好农民的林业权益,实现林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不留后患。认真做好林防工作,妥善处理林权纠纷,严厉打击乘机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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