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组织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预算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十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十四)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十五)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 (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季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六)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并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十七)政府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十八)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11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10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市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决定。
(十九)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