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上级政府补助收入;
6、其他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
3、补助下级政府支出;
4、向社会保障预算调出支出;
5、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和全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包括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发生的由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以外的必要相关费用性支出。
(五)国家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七)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和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八)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依据:
1、法律、法规;
2、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政策;
3、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4、当年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以及上年结转收入;
5、国家出资企业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九)预算单位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应当依据:
1、法律、法规;
2、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及财政部门的部署;
3、所属企业的布局结构调整、改革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4、所属企业预计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数额及其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十)试行期间,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