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置旅游引导标识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我市作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产品齐全,近年来,全市旅游产业得到快速发展,跨入了全省旅游业第一方阵。但我市的旅游标识系统建设与旅游产业规模和旅游经济发展程度还不相适应,目前除潍坊中心五区旅游引导标识设置比较完善外,多数县市还没有规范设置旅游引导标识,城市交通主干道及辖区内的国省道普遍缺乏旅游标识,旅游交通引导功能不够完善。旅游引导标识是体现城市可进入性的主要内容,也是创建优秀旅游城市目的地的重要指标。规范设置旅游景区引导标识,能够进一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尤其对规范全市旅游交通指引、方便游客出行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设置旅游引导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
(一)统一设置。依据《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要求,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为单位,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统一安装、统一验收。
(二)规范设置。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辖区内的市区主要路网、郊区主要路网、高速公路网、国省道公路网和景区大门等所有路段的景区引导标识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不符合规范、影响城市景观的引导标识要进行拆除;对同一方向的引导标识进行整合;对近两年内设置的没有明显不适的引导标识可暂时保留。
(三)全覆盖。这次设置旅游引导标识的范围,包括全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市(县)交通网、城区主干道以及景区交通网。旅游标识(棕底白字)设置要与交通道路引导标识(蓝底白字)合理融合,不能融合的可单独设置。
二、设置标准
设置旅游引导标识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家标准(GB5768-2009)的规定,标识的式样应严格限定在国标规定的两大类十七种范围内。
(一)旅游引导标识的形状、图案、颜色要严格按照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相关标志更换实施技术指南》、《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所表达的信息要与指向实物相吻合,文字含义言简意明。